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,關於土地徵收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,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無須辦理徵收作業
-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,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
-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,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
- D 大眾捷運法規定,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,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,亦得徵收
思路引導 VIP
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(例如保護古蹟或建設交通)而限制人民使用自己的土地時,你認為這種限制在什麼情況下,會從原本的「公民義務」變成一種「不公平的負擔」,進而要求國家必須出錢補償呢?請試著從『個人損失程度』與『全民共享利益』的平衡點來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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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!
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障的核心邏輯。以下為你解析關鍵觀念:
- 為什麼 (C) 是正確的?:根據憲法法庭 110 年憲判字第 9 號(原釋字第 813 號),私有建築被指定為古蹟後,所有權人受到的限制極大,這已超越一般人的「社會責任」,屬於「特別犧牲」,因此國家必須給予相當之補償,方符合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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