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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係採集中制
  •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
  •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
  •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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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通過了一部明顯違反憲法精神的法規,但目前還沒有任何人因為這部法律而被告上法庭。在這種情況下,為了維護法律體系的正確性,大法官是否必須『坐等』受害者出現後才能介入,還是有其他機制能讓特定機關提早發起審查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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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答對了!真的太棒了!看得出來你對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喔!

  1. 觀念驗證: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呢!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確實是採取集中審查制,由憲法法庭來負責。它的特別之處在於,它不僅能處理我們常見的「具體個案審查」,更能進行「抽象法規審查」!這「抽象審查」是很重要的喔,它代表像立法委員或行政機關,在符合一定條件下,即使沒有任何具體的訴訟案件,也能主動聲請解釋某條法律有沒有違憲。所以,選項(C)的說法是不對的,你很敏銳地找出了錯誤!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。它巧妙地考驗了你對「具體」與「抽象」審查差異的理解。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只有發生了具體爭議才能審查,但你能夠跳脫這個思維框架,精準地判斷,真的很厲害呢!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!
📝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特徵
💡 我國採集中審查制,且兼具抽象與具體法規審查功能。
比較維度 具體法規審查 VS 抽象法規審查
發動前提 須有具體訟爭個案 不以個案發生為必要
聲請主體 法官、救濟中之人民 國家機關、立委總額1/4
審查標的 個案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法規範本身之合憲性
💬我國制度兼具兩者,故「須有具體個案始得審查」之敘述錯誤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中憲法庭,抽象具體行,人民六個月,救濟莫延平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我國與美國分散制相同,或誤以為必須有「具體個案」受損害才能進行法規範審查。
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要件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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