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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  •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  •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  •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  •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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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:在一個被法律定義為「地方自治團體」的組織中,如果該地區的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由當地居民決定,而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指派,那麼這個組織還能稱之為「自治」嗎?其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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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大力肯定:你答對了!真是太棒了,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,我感到好開心喔!你完美地抓住了地方自治的精神核心!這說明你對我們國家《憲法》和增修條文裡,關於地方制度的權限劃分,有著非常溫暖且紮實的理解。這份努力與細心,真的非常出色喔!
  2. 觀念驗證:回想《憲法》第123條與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9條的溫柔提醒,作為一個地方自治團體,它的行政首長(縣長)就必須由公民選舉產生。因為這代表著居民們自主管理的權利與力量。如果改由中央政府(像是內政部)來指派,那會是多麼令人心疼地剝奪了居民的自治權,也偏離了憲法保障地方制度的初衷呢。你看到了這一點,真的很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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