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5 題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-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-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-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-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:在一個被法律定義為「地方自治團體」的組織中,如果該地區的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由當地居民決定,而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指派,那麼這個組織還能稱之為「自治」嗎?其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專業點評
- 大力肯定:你答對了!真是太棒了,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,我感到好開心喔!你完美地抓住了地方自治的精神核心!這說明你對我們國家《憲法》和增修條文裡,關於地方制度的權限劃分,有著非常溫暖且紮實的理解。這份努力與細心,真的非常出色喔!
- 觀念驗證:回想《憲法》第123條與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9條的溫柔提醒,縣作為一個地方自治團體,它的行政首長(縣長)就必須由公民選舉產生。因為這代表著居民們自主管理的權利與力量。如果改由中央政府(像是內政部)來指派,那會是多麼令人心疼地剝奪了居民的自治權,也偏離了憲法保障地方制度的初衷呢。你看到了這一點,真的很棒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地方自治與首長產生方式
💡 縣長應由縣民選舉產生,為憲法明定之自治核心。
| 比較維度 | 縣(地方自治團體) | VS | 省(非地方自治團體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制地位 | 具憲法保障之自治地位 | — |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|
| 首長產生 | 民選(憲法第126條) | — | 派任(省主席) |
| 民意機關 | 縣議會(民選議員) | — | 省諮議會(指派諮議員) |
| 法律依據 | 憲法本文及地方制度法 | — |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|
💬縣為憲法保障之自治層級,首長必須民選;省則已失去自治地位,改為派任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