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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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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想像一個情境:如果一個組織中,幾個位階平等且各自獨立運作的大部門(院)之間產生了職權衝突或溝通僵局,為了不讓國家運作停擺,通常會由哪一個位階最高、具備『國家代表』身份的人,出來主持大局並邀請大家坐下來協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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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總統之院際調解權
💡 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,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。

🔗 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之程序

  1. 1 發生爭執 — 兩院或多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爭端
  2. 2 啟動機制 — 總統依憲法第44條決定行使調解權
  3. 3 召集會商 — 邀請爭執相關各院之院長進行協商
  4. 4 達成解決 — 透過政治協商化解僵局,恢復憲政運作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政治調解失敗,可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聲請機關爭議判決。
🧠 記憶技巧:院際爭執找總統,四四(44)如意解僵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以為必須由「司法院院長」或「大法官」解決,或誤認此權力在《憲法增修條文》而非本文中。
國家元首職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憲法法庭機關爭議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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