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- A 總統
- B 國民大會議長
- C 最高法院院長
- D 總統府秘書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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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一下,在一個組織中,如果五個平等的部門之間起了嚴重爭議,誰也不服誰,依照政治運作的邏輯,應該由哪一個具備「國家象徵」且地位高於各院的人出面,擔任中立的協調者來主持公道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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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正確!
- 觀念驗證: 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44 條的「院際調解權」。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,當各院(如行政院與立法院)發生爭執且無法自行解決時,憲法賦予總統作為「國家元首」的超然地位,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,以發揮發揮轉圜與協調的功能,維持憲政運作的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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