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- A 總統
- B 國民大會議長
- C 最高法院院長
- D 總統府秘書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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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想像一下:如果一個組織內部的不同部門(如:生產部與銷售部)發生了嚴重的權限爭議,雙方互不相讓時,通常會由什麼樣地位的人出來主持大局,才能讓各部門院長願意坐下來好好溝通?是其中一個部門的主管,還是代表整個組織的最高負責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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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44 條規定的「院際調解權」。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,當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五院之間發生爭執時,必須有一位地位超然的協調者。總統作為國家元首,對外代表國家,對內則負責維護憲政運作的順暢,因此由總統召集會商是最合乎法理的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屬於 easy(基礎)。這是憲法本文中非常經典且必考的條文,鑑別度在於區分學生是否理解總統在憲法上除了實權外,還具備「憲法守護者」與「爭端仲裁者」的超然角色。
總統之院際調解權
💡 總統針對院與院間之爭執,具備協調各院會商解決之權限。
🔗 總統院際調解權行使程序
- 1 發生院際爭議 — 兩院或多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法律或政治衝突
- 2 審核適用前提 — 確認憲法其他條文無針對該爭議設定特定解決程序
- 3 召集各院院長 — 總統主動或應邀召集有關各院院長進行會商
- 4 會商解決爭執 — 透過元首中介功能尋求共識,以解決憲政僵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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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本權限之行使多具政治性質,與司法權之法治審查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