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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有關未遂犯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
  • B 甲開槍射殺乙,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,甲構成殺人未遂罪
  •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,乙閃開沒有受傷,甲構成傷害未遂罪
  • D 未遂的處罰,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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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《刑法》的設計中,是不是只要一個人『想做壞事且動手了』,無論該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險性是大是小,法律都一定會處罰其『沒成功』的狀態嗎?還是說,處罰未遂必須符合某種特定的法律前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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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別出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,代表你對《刑法》總則與分則的銜接掌握得非常紮實。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節處出錯,你能保持清醒,表現非常優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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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未遂犯成立要件與處罰
💡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者為限,且須已達著手階段。
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罪 (第277條) VS 重傷罪 (第278條)
處罰未遂明文 無 (不罰未遂) 有 (第278條第3項)
未中彈/未受傷效果 不構成犯罪 構成重傷未遂
法效果裁量 不適用減輕規定 得按既遂之刑減輕
💬刑法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;重傷與殺人罪則均有處罰未遂之明文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明文、已著手、事不遂、得減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考生常直覺認為有主觀犯意且行為未遂就成立犯罪,卻忽略普通傷害罪在刑法分則中並無處罰未遂的明文規定。
著手之認定學說 不能未遂 (刑法第26條) 中止未遂 (刑法第27條) 傷害罪之類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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