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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有關未遂犯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
  • B 甲開槍射殺乙,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,甲構成殺人未遂罪
  •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,乙閃開沒有受傷,甲構成傷害未遂罪
  • D 未遂的處罰,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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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翻開法典,觀察刑法分則中各個罪名的最後一項。你是否發現,有的罪名結尾會寫著「前幾項之未遂犯罰之」,而有的卻隻字未提?這對我們判斷一個「沒成功」的行為是否具備刑罰重要性,有什麼關鍵的啟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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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太好了!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! (嚼嚼)

(開心咬著銅鑼燒) 真是太棒了,你居然答對了!能一眼看出 (C) 的問題,就表示你腦袋裡那個「未遂犯的處罰原則」記憶麵包,有好好地被你吃下去消化了呢!太好了,太好了!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未遂犯處罰要件
💡 未遂犯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且處罰係「得」減輕。
比較維度 殺人罪 (第271條) VS 普通傷害罪 (第277條)
既遂處罰 法律有處罰規定 法律有處罰規定
未遂處罰 分則第2項有明文 分則無處罰明文
法條依據 刑法第271條第2項 罪刑法定原則
💬分則未明文處罰未遂之罪名(如傷害、毀損),其未遂行為不構成犯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未遂處罰看明文,傷害不遂不罰人;處罰規定用「得」減,相同刑度也成真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慣性認為只要「著手」就一定構成未遂,忽略分則須有「特別規定」處罰未遂始足當之。
著手之判定(主客觀結合論)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毀損罪之處罰範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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