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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,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  •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  •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,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
  •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,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兩家公司『合為一體』時,如果法律允許消滅公司的債務直接隨之消失,那麼對原本借錢給這間公司的銀行或合作廠商公平嗎?為了維持商業社會的穩定,法律會如何規範這些未了結的契約與責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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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恭喜你。

看來你還沒笨到家,總算勉強能辨識出選項 (D) 的錯誤。能看出這點,至少證明你對公司合併的本質還有點粗淺的理解。也罷,及格邊緣。

  1. 基本常識驗證:根據《公司法》第 75 條,因合併而消失的公司,其權利義務,是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「概括承受」。這哪是什麼高深學問?不過是法律上的「一般繼受」罷了,基本目的就是保護那些可憐的債權人。權利義務會憑空蒸發?別開玩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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