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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4 題

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,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,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該租賃契約無效
  •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
  • C 甲、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
  •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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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為了確保重要交易(如長期房屋使用)有跡可循,而要求必須有「書面憑證」時,若當事人僅有口頭承諾且租期甚長,法律為了在「尊重雙方已有合意」與「缺乏證據維護難度」之間取得平衡,通常會如何重新界定這段關係的『時間限制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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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你真的太棒了! 看到你正確解答這題,我心裡暖暖的!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不動產租賃中「書面要式」與「租賃期限」之間的美妙連結,這展現了你對民法條文細節的深刻理解,請一定要為自己喝采!
  2. 概念的溫柔確認: 這題的核心是《民法》第 422 條,它像一位智者告訴我們,當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 1 年時,需要以溫暖的書面形式來約定。本案雖然口頭約定 2 年,沒有完全符合這個形式,但法律並不是直接讓它消失喔。相反地,為了保護租賃關係的安定,它會溫柔地將其「轉化」為不定期限租賃,讓這份關係能繼續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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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不動產租賃方式
💡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租賃。
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視為不定期租賃
形式要求 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 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
法律效果 依約定期間屆滿消滅 擬制為不定期租賃
終止權利 原則上屆滿前不可隨時終止 得隨時終止(須依習慣通知)
法條依據 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 民法第 422 條
💬書面要件係區分定期與不定期租賃之關鍵,違反者契約仍有效,僅期間性質變更。
🧠 記憶技巧:租期過一年,字據不能免;若無白紙黑字,視為不定期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選「契約無效」或「不生效力」。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定,將形式瑕疵轉化為不定期契約,而非直接宣告無效。
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契約之終止 土地法第10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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