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
-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
-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
-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當一名員工在執行職務(為公司獲取利益)的過程中,不小心造成了第三人的損害,從「風險分擔」與「保障被害人」的法律觀點來看,你認為除了實際動手的員工外,背後的指揮者(公司)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?而這種關係又會如何影響被害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呢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!
-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《民法》第 188 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。當受僱人(甲)在「執行職務」的過程中,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(乙)權利時,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充分受償,法律規定僱用人(A 公司)與行為人(甲)應負「連帶」損害賠償責任。你精準鎖定了連帶責任的特性,表現得非常好!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。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受害人是只能找「公司」還是「員工」,或是「兩者皆可」。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公司負責就不用找員工,或員工負責就與公司無關,你能正確選出「連帶責任」,代表你對民法侵權行為法的邏輯架構相當清晰!
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
💡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,由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-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:受僱人甲因過失侵害乙之權利,成立侵權行為賠償義務。
-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: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,僱用人與之負連帶責任。
- 實務見解:執行職務之認定採「客觀說」,含外觀上、職務時間地點或職務關聯行為。
- 民法第188條第3項:僱用人賠償後,對受僱人甲有全額求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