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7 題
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為增刪修改
-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
-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
-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,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,行政院負責『執行與規劃』,立法院負責『監督與審核』。如果我們允許立法委員在審查預算時,可以隨意『往上加錢』或『把這筆錢挪到那個計畫』,這會對行政機關原本的政策規劃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?這種限制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權力的完整性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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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
- 觀念驗證: 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70 條的規定: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「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」。這與釋字第 391 號的精神相符,目的在於維護權力分立,防止立法權透過增加預算的方式,變相干預行政機關的政策規劃與資源分配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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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案審查權限限制
💡 立法院對預算案僅有削減權,不得提議增加支出或移動項目。
| 比較維度 | 法律案 | VS | 預算案 |
|---|---|---|---|
| 增加支出提議 | 原則上無限制 | — | 憲法第70條明文禁止 |
| 科目/項目移動 | 不適用此概念 | — | 釋字391禁止移動增減 |
| 屆期不連續 | 適用(屆滿須重提) | — | 不適用(須接續審議) |
| 法案性質 | 一般法律 | — | 措施性法律(形式法律) |
💬預算案審查權受憲法及釋字高度限縮,僅具備削減權,且具審議延續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