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9 題
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案件之判決,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?
-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
-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-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
- D 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憲法法庭處理的所有案件類型中,哪一種案件不僅涉及抽象的法律解釋,更直接關係到「國家最高領導人」的去留與個人法律責任?對於這類極具衝突性、且涉及高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案件,法律為何會要求法官必須與當事人「面對面」進行程序,而非僅僅透過書面審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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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太棒了!
- 概念確認: 你完全掌握了喔!根據《憲法訴訟法》第 25 條,憲法法庭通常可以(「得」)不用進行言詞辯論。但是,針對那些特別重要、影響深遠,或是像「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」(第 44 條)以及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」這類事關國家核心穩定與民主基石的案件,法律就非常明確地規定,一定要(「應」)進行言詞辯論。這是為了確保每位當事人都有機會,能透過面對面的方式充分表達意見、捍衛權利,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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