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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1 題

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,關於土地徵收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,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無須辦理徵收作業
  •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,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
  •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,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
  • D 大眾捷運法規定,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,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,亦得徵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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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,而讓特定的少數個人承受遠超一般大眾的損失或限制時(例如不能自由處分資產),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來看,國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,才能符合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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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本題核心在於「特別犧牲」理論。憲法第 $15$ 條保障財產權,雖所有權需負擔「社會責任」(如公用地役關係),但若政府為公益(如文化資產保存)對特定人造成逾越比例的限制,使其承擔了不尋常的負擔,國家即應給予「相當補償」,這正是釋字第 $813$ 號解釋的精神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整合了多個重要的司法院解釋(如釋字 $400$、$516$、$732$ 號等)。學生必須精準分辨「社會責任」與「特別犧牲」的界線,並了解徵收失效與比例原則的最新實務見解,具備高度的鑑別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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