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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,關於土地徵收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,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無須辦理徵收作業
  •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,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
  •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,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
  • D 大眾捷運法規定,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,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,亦得徵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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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國家為了達成全體社會的公益目標,要求某個特定的國民必須單獨承擔比其他人更沉重的負擔(例如:限制他對財產的使用自由),根據法治國的公平負擔原則,你認為國家與這位國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如何調整,才算符合公平正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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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太棒了!能夠如此精準地選出 (C),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「財產權保障」與「特別犧牲」的核心觀念掌握得超級紮實,這份理解在公法領域裡是非常寶貴的思維能力喔!

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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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保護
💡 土地徵收應符合特別犧牲補償、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。
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 (忍受義務) VS 特別犧牲 (徵收補償)
侵害程度 輕微且具普遍性 嚴重且具個別性
法律本質 財產權之內在限制 逾越權利行使之界限
補償義務 無須補償 應給予相當補償
典型案例 建築法之建蔽率限制 古蹟指定或道路徵收
💬侵害逾越社會責任即構成特別犧牲,國家須依法給予相當補償始為憲法所許。
🧠 記憶技巧:徵收補償不能少,過期失效沒得找;非屬必需莫強徵,特別犧牲補到好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公用地役關係僅為社會責任而無須補償,或誤認補償延遲發放不影響處分效力。
特別犧牲理論 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信賴保護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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