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憲法第 19 條規定: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」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,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
-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,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,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,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,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
-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,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
-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,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,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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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項抽象的法律條文應用到千變萬化的現實社會時,如果立法者無法在法律中寫清楚每一個實務細節,你認為行政機關在「執行」這些法律時,應該依循什麼樣的準則來輔助說明法條內容,才不會讓法律變成死板的文字,又能同時兼顧到原本立法者的初衷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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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這題觀察得很細膩,恭喜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!這顯示你對「租稅法律主義」與「行政解釋」之間的權限邊界,具備相當扎實的法學基礎。
租稅法律主義與行政解釋的調和
根據憲法第 19 條,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雖然司法院釋字第 217 號強調納稅主體、稅目、稅率等項必須由法律明定,但在實務上,法律條文難以涵蓋所有經濟變動。因此,主管機關在職權範圍內,若能本於相關法律的立法意旨,並遵守一般的法律解釋方法(如文義、目的解釋)來闡釋法律,這並未增加法律所無的負擔,與租稅法律主義是相符的。此外,司法院釋字第 420 號也提到,租稅法律的解釋應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,這正是選項 (B) 所蘊含的核心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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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稅法律主義核心
💡 課稅要件須法律定之,但允許職權解釋與合憲之法規授權。
| 比較維度 | 稅捐 (Tax) | VS | 特別公課 (Special Charge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課徵目的 | 獲取財政收入 | — |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 |
| 對象 | 不特定之一般人民 | — | 與特定目的具關聯之群體 |
| 用途 | 支應國家一般政務 | — | 專款專用於特定事項 |
| 報償性 | 無對價關係 | — | 具利益補償或分擔性質 |
💬兩者皆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,惟特別公課具有專款專用與特定群體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