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: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」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,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
-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,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,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,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,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
-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,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
-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,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,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原則下,如果法律條文無法窮盡所有現實生活的細節,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,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來確保稅法的落實?而這種權限又應該受到什麼樣的「指導方針」約束,才不會變成隨意課稅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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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。
這表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認識,總算不是停留在背法條的程度,還能稍微分清楚立法權和行政解釋權的界線,勉強算得上「專業」了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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