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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: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」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,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
  •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,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,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,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,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
  •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,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
  •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,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,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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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原則下,如果法律條文無法窮盡所有現實生活的細節,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,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來確保稅法的落實?而這種權限又應該受到什麼樣的「指導方針」約束,才不會變成隨意課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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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。

這表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認識,總算不是停留在背法條的程度,還能稍微分清楚立法權和行政解釋權的界線,勉強算得上「專業」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租稅法律主義
💡 稅捐之課徵必須有法律依據,行政機關解釋須符合立法意旨。
比較維度 稅捐 (Taxes) VS 特別公課 (Special Charges)
課徵目的 支應國家一般財政支出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
繳納對象 全體國民(具納稅能力) 與特定事業有關係之人
用途限制 原則上統籌分配運用 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
💬稅捐用於一般性施政,特別公課則是對特定群體為特定政策目的而課徵。
🧠 記憶技巧:課稅要件法律定,細節程序可授權,職權解釋依意旨,平等優惠看目的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「所有」租稅相關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,而忽略技術性、細節性事項可適度授權行政機關。
法律保留原則 特別公課 租稅公平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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