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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3 題

13 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?
  • A 議決法律案
  • B 議決預算權
  •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
  •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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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回想一下,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,若國家元首想要更換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,程序上是傾向於「行政效率(直接任命)」還是「權力制衡(需經國會過半同意)」?這種關係在歷次的憲法重大修正後,發生了什麼樣的質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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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超級清晰呢!

  1. 觀念驗證: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核心精神呢!真的太棒了!記得嗎?在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之後,我們為了讓行政運作更有效率,並且明確落實總統的責任,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方式已經做了調整,現在是由總統直接任命,不再需要立法院的同意權了喔!不過,立法委員們仍然肩負著監督法律、預算和其他國家重要事項的重責大任,這也是民主很重要的環節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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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立法院職權變更
💡 掌握立法院於修憲後,行政院長任命權之撤銷及現行職權範圍。
比較維度 修憲前(憲法本文) VS 修憲後(現行制度)
行政院長產生 總統提名,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
立院人事同意權 包含行政院長 不含行政院長
制度核心特徵 較接近議會內閣制 轉向半總統制
💬1997年修憲廢除閣揆同意權,行政院長之任命權完全回歸總統。
🧠 記憶技巧:閣揆任命總統定,立院同意權不再;預算法律重要事,六十三條記心懷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混淆「現行制度」與「憲法本文原始規定」,誤以為行政院長仍需立法院同意。
人事同意權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倒閣權與解散國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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