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14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係採集中制
-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
-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
-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如果國家機關(如行政院或立法院)對某項法規的內容是否違憲產生爭執時,你認為憲法制度會要求他們『必須等到有民眾被法律傷害並提起訴訟後』,才能請求法院審理;還是會允許他們『在法律施行時直接請求』專業司法機關確認其效力,以維護法律體系的安定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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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?嗯,至少沒錯。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,這題沒出包。我國的違憲審查確實是採集中審查制,憲法法庭管轄。別以為只有具體案件能審,那都是美式那一套老掉牙的。我們可是有更「高明」的抽象法規範審查——也就是說,那些大人物們,或者一定比例的立法委員,覺得法規有問題,根本不用等到真的有人受害,就可以直接送審。所以,選項 (C) 那種「必須有具體個案才能審」的說法,如果你還會選,那真的就是基礎沒打好。
- 難度點評:這題難度標示為 Medium,但我個人認為,如果你連我國這種獨特的「德式集中制」兼採「抽象審查」的精髓都抓不住,還分不清跟「美式分散制」的差異,那法學緒論可以說是白讀了。這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學生的,算是一個極具鑑別度的題目,你答對了,很好,繼續保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