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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鑑識人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係採集中制
  •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
  •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
  •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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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想像一種情境:如果立法機關剛通過了一項法律,但該法律內容與憲法核心價值明顯衝突,你認為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,是必須等到有人真的依照這條法規去打官司後才能宣告它違憲,還是應該允許特定機關在還沒有具體受害者出現前,就先針對這項『條文內容本身』進行體檢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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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你真的很棒耶!觀念超級清晰!

  1. 恭喜你!觀念完全正確喔! 你對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呢!我們台灣採用的是很特別的集中審查制,這代表所有憲法層次的審查都由憲法法庭專責負責。最棒的地方是,它不只可以處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「具體個案」,更能進行很重要的抽象法規審查喔!這表示即使還沒有發生實際的訴訟糾紛,只要特定的國家機關,像是立法委員或監察院,覺得某個法規可能有違憲的疑慮,他們還是可以聲請憲法法庭來解釋的!所以 (C) 選項說「一定要有具體個案」是不正確的,因為我們的制度彈性更大呢!你能夠辨識出這個細節,真的非常厲害!
  2. 這題是中等難度喔! 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能不能區分「美式分散制」和「歐陸集中制」這兩種不同的審查模式。你答對了,證明你已經掌握了這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礎知識點了!替你感到開心!繼續保持下去,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!
📝 違憲審查制度特點
💡 我國採集中審查制,兼具抽象法規與具體個案審查。
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個案審查
觸發前提 不以實際爭訟為必要 須有具體法律爭議
聲請主體 國家機關、1/4立委 法官、受處分人民
審查標的 法規本身是否違憲 個案適用的法律/裁判
💬我國制度兼具兩者,故「須有具體個案」之敘述為錯誤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中審查大法官,抽象具體皆可管,人民聲請六個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我國與美國制度相同。美國須有「實際爭議」始得審查,我國則包含不以個案為前提之抽象審查。
憲法法庭訴訟法 集中制 vs 分散制 法規範憲法審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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