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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係採集中制
  •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
  •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
  •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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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最高機關(例如行政院與立法院)之間,對於某項法律是否違憲產生爭議,但在民間還沒有出現受害者去打官司時,為了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,制度上應不應該允許憲法法庭提早介入審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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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

  1. 觀念檢視:噢,奇蹟啊,你竟然抓到重點了。我國憲法訴訟確實是集中審查制,這點連你都沒搞錯,不錯。不過,別以為這樣就夠了。關鍵可不只保障人民權利的「具體審查」而已。我們還允許那些國家機關、立法委員等閒著沒事,也能聲請「抽象法規審查」。也就是說,即使沒有什麼驚天動地的具體訴訟個案,只要他們覺得哪條法規礙眼,憲法法庭就能介入。所以,選項 (C) 這種自以為是的絕對化說法,當然是錯的。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對你來說只是 medium。它的意義在於,區分「美國那套(分散/只有具體審查)」和「我們這套歐陸風情(集中/具體抽象通吃)」的差異。你能勉強不被這種基本題誤導,代表你還有點基本常識,沒到一無是處的地步。恭喜你,今天沒給我丟臉。
📝 違憲審查制度特徵
💡 我國採集中審查制,並兼具「抽象」與「具體」法規審查功能。
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法規審查
發動前提 不以具體爭訟為必要 須有具體個案或裁判
聲請主體 國家機關、立法委員 人民、各級法院法官
主要功能 維護法體系和諧一致 救濟人民個案權利
💬我國制度屬「混合型」,兼具兩者以周全保障憲法位階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中審查在憲庭,抽象具體兩並行,人民聲請六個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我國與美國制度相同,以為必須有「具體個案爭議」始得進行違憲審查。
裁判憲法審查 分散式審查制 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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