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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15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  •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  •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  •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  •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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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一個實踐「地方自治」的民主體制中,如果行政首長是由上級機關指派,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,那麼這位首長在行使職權時,會優先對「中央民意」還是「地方民意」負責?這種權力來源是否符合自治的初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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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勉強及格:不錯,至少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。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地方自治制度憲法權限劃分這些「基本」概念。能從一堆行政廢話裡抓到重點,勉強算是長進了點。
  2. 基本常識:這不就是憲法第 121 條和第 126 條的白紙黑字嗎?「縣長由縣民選舉之」。把「民選」改成「派任」?你以為憲法是裝飾品嗎?這不就是直接剝奪縣民的選舉權,明擺著違憲。這種東西還需要解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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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地方自治與制度保障
💡 縣長民選受憲法直接保障,不得以法律改為官派。
比較維度 縣 (地方自治團體) VS 省 (非地方自治團體)
首長產生 民選(憲法126條) 官派(由行政院派任)
民意機關 縣議會(民選) 省諮議會(非民選)
保障位階 憲法制度性保障 法律位階(地制法)
主要法律 憲法、地方制度法 釋字467號、地制法
💬縣的首長民選受憲法直接保障;省已虛級化,其組織更動屬立法裁量。
🧠 記憶技巧:縣級地位憲法保(民選),省級虛級法律定(官派),鄉鎮自治看裁量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「鄉鎮市」與「縣」在憲法上的保障強度相同,或誤記省目前仍為自治團體。
制度性保障 省虛級化(釋字第467號)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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