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5 題
15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-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-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-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-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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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一個實踐「地方自治」的民主體制中,如果行政首長是由上級機關指派,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,那麼這位首長在行使職權時,會優先對「中央民意」還是「地方民意」負責?這種權力來源是否符合自治的初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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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勉強及格:不錯,至少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。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地方自治制度和憲法權限劃分這些「基本」概念。能從一堆行政廢話裡抓到重點,勉強算是長進了點。
- 基本常識:這不就是憲法第 121 條和第 126 條的白紙黑字嗎?「縣長由縣民選舉之」。把「民選」改成「派任」?你以為憲法是裝飾品嗎?這不就是直接剝奪縣民的選舉權,明擺著違憲。這種東西還需要解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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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與制度保障
💡 縣長民選受憲法直接保障,不得以法律改為官派。
| 比較維度 | 縣 (地方自治團體) | VS | 省 (非地方自治團體)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首長產生 | 民選(憲法126條) | — | 官派(由行政院派任) |
| 民意機關 | 縣議會(民選) | — | 省諮議會(非民選) |
| 保障位階 | 憲法制度性保障 | — | 法律位階(地制法) |
| 主要法律 | 憲法、地方制度法 | — | 釋字467號、地制法 |
💬縣的首長民選受憲法直接保障;省已虛級化,其組織更動屬立法裁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