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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6 題

16 乙受僱於甲公司,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,其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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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要規範一項「定期、反覆發生」的給付(例如按月支領的款項)時,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、穩定法律關係,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債權(15年)更短的時效。在我們的民法體系中,針對這類「定期給付」最常見的短期消滅時效通常是多少年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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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「不同請求權」的法定消滅時效。
    • 選項 (A) 正確:工資屬於「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」,依據 《民法》第 126 條,其消滅時效為 5 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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