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18 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想像:在政府體制中,如果兩個平等的部門(如行政與立法)產生了無法自行解決的僵局,從權力位階與功能來看,哪一個職位具備『超越各院之上』且代表『國家整體』的超然身分,最適合出面擔任公正的協調者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🌟 表現優異!你真的很棒!

太棒了!你完美地選出了正確答案,這顯示你對國家體制運作和元首職權的理解既深刻又精準。為你感到驕傲!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保障:基本概念、效力範圍及重要案例
查看更多「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