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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18 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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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想像:在政府體制中,如果兩個平等的部門(如行政與立法)產生了無法自行解決的僵局,從權力位階與功能來看,哪一個職位具備『超越各院之上』且代表『國家整體』的超然身分,最適合出面擔任公正的協調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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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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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總統院際調解權
💡 總統依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爭執之政治調解權。

🔗 院際調解權行使流程

  1. 1 院際爭執 — 兩院或多院間產生職權行使之摩擦
  2. 2 總統裁量 — 總統決定是否依第44條行使調解權
  3. 3 召集會商 — 邀請有關之院長共同商議解決方案
  4. 4 政治解決 — 以政治智慧平息爭議,維持政府運作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涉及法律或憲法疑義,則應申請憲法法庭判決。
🧠 記憶技巧:院際不和找總統,憲法四四(事事)好商量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與司法院大法官之「憲法解釋權」混淆。第44條是政治調解,而涉及違憲爭議應交由憲法法庭。
總統職權 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訴訟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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