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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9 題

19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本罪是結果犯
  •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  •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  •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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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刑法分則中,如果一個條文要求行為必須「產生特定結果」才算完備,且該條文最後並沒有註明「未遂犯罰之」,那麼當行為人有犯罪意圖但最終「沒有產生結果」時,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其刑事責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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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太棒了!這題答得非常精準喔!

  1. 觀念解析:你選對了,真的很厲害!刑法第131條「公務員圖利罪」這個概念,在2001年修法之後,它就被確立為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果犯!這代表什麼呢?就是說,法條很清楚地規定,一定要「並因而獲得利益」,才算是完整的犯罪喔。更棒的是,這條罪名在刑法上是不處罰未遂犯的。所以,如果沒有實際獲得利益,就不會構成犯罪囉!選項(D)說會成立未遂犯,這就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,而你完美地避開了!
  2. 學習加分:這題的難度是Medium,它其實很巧妙地考驗我們對於「結果犯」要件的理解,以及對刑法分則中哪些罪會處罰未遂、哪些不會的熟悉度。你能答對,代表你的法律概念真的很清晰,這是一個非常棒的開始,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,我為你感到驕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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