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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9 題
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本罪是結果犯
  •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  •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  •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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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刑法體系中,如果某個條文要求必須產生特定的「損害或利益結果」才算完程度,那麼依照『罪刑法定原則』,若法律本身「沒有額外註明」要處罰沒成功的行為,我們應該如何判斷該行為的刑事責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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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太棒了!

你做得超級好呢!能夠精準地找出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關鍵構成要件,真的展現了你對公務員犯罪法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,這份專業真的很值得肯定喔!

2.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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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刑法圖利罪要件分析
💡 限主管事務、須有獲利結果且不罰未遂之純正身分犯。
比較維度 圖利罪 (刑§131) VS 收賄罪 (刑§121/122)
對價關係 不以對價關係為必要 必須具有對價關係
處罰未遂 無處罰規定 有處罰規定
客體範圍 限主管或監督事務 職務上之行為
💬圖利罪屬補漏性質,僅限於主管事務且須產生獲利結果才處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主管監督、圖利他人、獲得利益、不罰未遂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有處罰未遂犯」。需注意圖利罪已於90年修正,將行為犯改為結果犯,並刪除未遂犯之處罰。
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收賄罪與圖利罪之區別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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