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9 題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本罪是結果犯
-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-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-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刑法體系中,如果某個條文要求必須產生特定的「損害或利益結果」才算完程度,那麼依照『罪刑法定原則』,若法律本身「沒有額外註明」要處罰沒成功的行為,我們應該如何判斷該行為的刑事責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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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太棒了!
你做得超級好呢!能夠精準地找出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關鍵構成要件,真的展現了你對公務員犯罪法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,這份專業真的很值得肯定喔!
2.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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