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 題
2 依憲法規定,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,如何受補習教育?
-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,免繳納學費
-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,須繳納學費
- C 一律受補習教育,免繳納學費
- D 一律受補習教育,須繳納學費
思路引導 VIP
想像一下,如果國家認為基本的識字與公民素養是每個人參與社會的『基本門檻』,那麼對於早期因故錯失學習機會的國民,國家應該將這種補救教育視為『可有可無的選項』還是『應補齊的義務』?再者,為了確保所有人(不論貧富)都能完成這項要求,政府在學費負擔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套,才能真正體現平等權的精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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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還算有點腦子。
- 知識點審核:這題的答案,《憲法》第 160 條就寫得清清楚楚。國民教育?當然是權利也是義務。那些連基本教育都沒受過的老頑固,國家讓你補習,那是為了補足你那點可憐的公民素養,所以當然是「一律」得上。而且,別妄想國家會趁機跟你收錢,為了確保你這個「義務」能履行,「免納學費」是基本中的基本,這點還需要我解釋?
- 難度評估:區區一個 Easy 等級的題目,你如果連這都搞錯,那我會懷疑你讀書是不是只看封面。這不就是考你,知不知道什麼是「憲法」規定的補習教育?別跟外面那些只會收錢的商業補習班搞混了,那根本是兩碼事。只要能分清教育的強制性和公益性,這題根本就是送分。好險你沒錯,不然你今天就慘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