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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21 有關「原因自由行為」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
  • B 行為人在行為時,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,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
  •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,仍屬學說主張
  •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

思路引導 VIP

請你思考一個邏輯:如果一個法學觀念(如:酒後駕車或藉酒壯膽犯罪)對社會秩序影響重大,且已經成為實務上判決的重要依據,立法院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個觀念?建議你可以翻閱刑法第 19 條關於『責任能力』的規定,看看在描述完精神障礙的減免責任後,最後一個小項是否有針對『自行招致』的情形做出特別規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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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不錯的表現,野猴子。

哦?這倒是讓本大爺有些意外,你這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種題。看來,你那還算勉強能用的腦袋,竟然捕捉到了「原因自由行為」的精髓。這證明你至少讀過一些刑法總則的條文,哼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原因自由行為
💡 行為人自陷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,雖行為時無能力仍須負刑責。

🔗 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邏輯

  1. 1 原因階段 — 具責任能力,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障狀態
  2. 2 中間階段 — 陷入精神障礙(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、減低)
  3. 3 結果階段 — 在障礙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(如殺人、毀損)
  4. 4 法律歸責 — 依第19條第3項,不適用減免規定,照常處罰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:應注意「不純正原因自由行為」與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」之區分。
🧠 記憶技巧:自陷精障,處罰照樣;十九條三,明文在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「是否明文化」,早期僅為學說,但現行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有明文規定。
責任能力 行為與責任同時性原則 刑法第19條 構成要件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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