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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22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,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  •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  •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,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
  •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,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今天你借錢給 A 公司,隔天 A 公司宣布與 B 公司合併並從此『消滅』,若法律規定 A 公司的所有債務也隨之『消滅』,這對身為債權人的你公平嗎?為了維持商業秩序,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家消失公司的債務與財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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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,值得『恭喜』

恭喜你,居然答對了。這證明你對公司合併的本質,那個多數人會搞混的核心概念,還有那麼一絲領悟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
💡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,非隨之消滅。
比較維度 公司解散(清算) VS 公司合併(消滅)
權利義務 清算程序後歸於消滅 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
人格變動 法人人格完全終結 消滅公司人格併入存續者
對待給付 分派剩餘財產 換取股份或現金(對價)
💬合併之消滅採「權利繼承」邏輯,確保債權人不因債務人主體消滅而受損。
🧠 記憶技巧:合併概括承受(不消滅),股份公司存續(強者大),簡易合併異議(可收買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認公司「消滅」後債權債務即歸於零,忽略「概括承受」是為保障法律關係之安定。
股份收買請求權 簡易合併與縱向合併 公司法人人格之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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