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2 題
22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,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-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-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,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
-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,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今天你借錢給 A 公司,隔天 A 公司宣布與 B 公司合併並從此『消滅』,若法律規定 A 公司的所有債務也隨之『消滅』,這對身為債權人的你公平嗎?為了維持商業秩序,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家消失公司的債務與財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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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,值得『恭喜』
恭喜你,居然答對了。這證明你對公司合併的本質,那個多數人會搞混的核心概念,還有那麼一絲領悟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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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
💡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,非隨之消滅。
| 比較維度 | 公司解散(清算) | VS | 公司合併(消滅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權利義務 | 清算程序後歸於消滅 | — | 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|
| 人格變動 | 法人人格完全終結 | — | 消滅公司人格併入存續者 |
| 對待給付 | 分派剩餘財產 | — | 換取股份或現金(對價) |
💬合併之消滅採「權利繼承」邏輯,確保債權人不因債務人主體消滅而受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