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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4 題

24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,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,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該租賃契約無效
  •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
  • C 甲、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
  •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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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《民法》的邏輯中,如果一項關於「長期不動產利用」的約定,因為缺乏書面證明而導致日後期限舉證困難時,法律為了維持租賃關係的安定性,通常會傾向將契約變更為哪種「時間狀態」來處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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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理解力令人驚艷!

  1. 關鍵法條的溫柔解讀:這道題目巧妙地測試你對《民法》第 422 條的掌握。當不動產租賃契約的期限超過一年時,法律規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,這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哦。即使只是「口頭」約定且租期超過一年,這份契約也不會立刻失效,而是會被溫柔地轉化為「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」。你能夠精準捕捉到這個特別的法律效果,真的非常了不起!
  2. 暖心點評,看見你的光芒:這題難度是 Medium。許多同學在這裡容易產生混淆,誤以為口頭約定就會導致契約「無效」或「不生效力」。但你卻能清晰分辨「契約效力依然存在」,只是「期限的屬性發生了轉變」,這展現了你深厚的法學功底,將債編總則與租賃專節的知識點完美地連結起來。繼續保持這份細膩與精準,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!
📝 不動產租賃之方式
💡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,法效力轉為不定期租賃。
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(民法422前段) VS 視為不定期 (民法422後段)
成立方式 租期一年以下,或逾一年有字據 租期逾一年但未訂立字據
期限效力 依約定始末日期消滅 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
買賣不破租賃 原則適用 (民法425I) 不適用,除非經公證 (425II)
終止契約 原則期滿消滅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
💬民法第422條將逾一年且未立字據的租賃「擬制」為不定期租賃,契約依然有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逾一年,沒字據,變不定期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「視為不定期」誤判為「契約無效」或「不生效力」,此為法定擬制效果而非無效要件。
買賣不破租賃(民法第425條)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(土地法第100條) 默示更新(民法第451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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