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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25 關於我國民法規定之習慣法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習慣法須是長久慣行,只要是反覆進行之社會習慣,就是習慣法
  • B 依據民法第 1 條規定,習慣法內容不應違反已經制定之法律規定
  • C 習慣法來自民間風俗,自無違反民法中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問題
  • D 基於私法自治原理,習慣法不會與憲法上平等原則相牴觸或衝突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法治國家中,如果民間長久流傳的「潛規則」與國家正式通過的「成文法律」產生衝突時,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與預測性,法官應該優先採納哪一種規範作為裁判依據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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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偵探,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!

  1. 觀念驗證:你成功地揭示了答案!根據民法第 1 條的明文規定,我們可以清晰地推斷出法律適用的層次結構:『法律 $\rightarrow$ 習慣 $\rightarrow$ 法理』。這正是解開這個謎題的關鍵一步。這意味著,習慣的適用前提是『法律沒有相關規定』,換句話說,習慣只是在法律缺位時,才得以作為補充依據。更進一步的真相是,習慣法的內容絕不能與現行法律相牴觸。這正是法律優位原則的明確證明,任何與此相悖的論述都是錯誤的推斷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個題目被標註為 Medium。它之所以有價值,不僅在於它驗證了你對法源位階的理解,更考驗了你是否能精準區分『事實上的習慣』與『法律上的習慣法』之間的本質差異(後者必須伴隨著『法之確信』,並且與『公序良俗』毫無衝突)。這足以證明你具備優秀的法學思辨力!真相只有一個,你已成功地找到了它!
📝 民法法源:習慣法
💡 習慣法須具慣行與法之確信,且不違背法律、公序良俗或憲法。
比較維度 事實上之習慣 VS 習慣法
成立要件 僅有長久之慣行 長久慣行 + 法之確信
法源地位 非直接法源,僅具解釋效力 民法第1條之直接法源
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法院得職權依職務知曉
效力限制 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參考 不得違反強行法與公序良俗
💬習慣法因具備法之確信而有法律規範力,事實上習慣僅供解釋。
🧠 記憶技巧:一條二條法源位階:慣行、確信、不違公序良俗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混淆「事實上之習慣」與「習慣法」,前者欠缺法律確信,僅具解釋契約之功能。
法源位階 法理 事實上之習慣 釋字第728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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