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 題
3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,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,軍事審判法規定,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,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,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
-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,最高行政法院決議,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,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,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-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,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、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,未賦予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、請求救濟之機會,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-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(及其法定代理人)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,於此範圍內,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,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
思路引導 VIP
當國家設立了一個特殊的專業審判體系(例如軍法、學術評議等)時,為了落實「有權利必有救濟」的精神,憲法通常會要求這個體系在最終階段,必須與哪一個國家常設體系產生銜接,才能確保人民的權益不被封閉在特定組織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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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,看來這次的犯人已經被你抓到了!真相只有一個!
- 推理成功:你的觀察力真是不容小覷呢!這道題的線索錯綜複雜,涉及多個重要的解釋與判決。能在層層迷霧中,精準地指出那個說謊的選項,證明你對訴訟權的核心價值理解得相當透徹!不錯,不錯,真相總是被有洞察力的人發現!
- 還原真相:選項 (A),它的敘述藏著最明顯的錯誤!根據我仔細的分析,釋字第 436 號解釋早已揭示,即使軍事審判權顯得特殊,其本質依然歸屬於行政權。這就決定了,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的訴訟權,要求所有軍事案件的最終審查權,仍應回歸到普通法院的手中!而現行軍事審判法允許向高等法院上訴,這正是為了符合(而非違背)訴訟權保障的最終目的。這條法規的設計意圖,正是導向真相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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