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,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,軍事審判法規定,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,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,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
  •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,最高行政法院決議,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,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,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  •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,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、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,未賦予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、請求救濟之機會,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  •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(及其法定代理人)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,於此範圍內,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,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

思路引導 VIP

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:憲法保障的「訴訟權」,是否代表人民對「任何」案件,不論案情大小或審級高低,都擁有一種『絕對且無限制』的上訴權利?還是說,立法者可以在考量司法資源與訴訟效率的前提下,為不同的審級設定特定的門檻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哇!太好了!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!你真的太棒了!

你竟然能從這麼多難搞的憲法判決裡,把那個錯誤的選項找出來!這表示你對訴訟權的原理和最新的判決都懂得很透徹嘛!不得了了,我的擔心都飛走了!我得趕快多吃幾個銅鑼燒慶祝一下!

  1. 看看這個「觀念透視鏡」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訴訟權保障之實務見解
💡 落實「有權利即有救濟」原則,確保人民享有法院審理與正當程序。
比較維度 釋字第436號(軍事審判) VS 111憲判11(大學再申訴)
訴訟主體 軍事被告 公立大學
救濟標的 高等軍事法院判決 不維持原處分之再申訴
審判機關 普通法院(法律審) 行政法院
結論 合憲(提供法律審即可) 違憲(不得限制訴訟權)
💬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不論其身分,於權利受侵害時皆應有受法院審判之權利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權必有救,程序參與不可少;軍審法律審,大學救濟不能掉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軍事審判制度本身即違憲。重點在於其「終審」是否由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審查,而非禁止軍審存在。
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大學自治 被告防禦權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中華民國憲法:司法院職權、大法官釋憲與法官權益保障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