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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,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,軍事審判法規定,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,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,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
  •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,最高行政法院決議,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,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,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  •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,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、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,未賦予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、請求救濟之機會,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
  •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(及其法定代理人)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,於此範圍內,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,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

思路引導 VIP

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:憲法保障的「訴訟權」,是否代表人民對「任何」案件,不論案情大小或審級高低,都擁有一種『絕對且無限制』的上訴權利?還是說,立法者可以在考量司法資源與訴訟效率的前提下,為不同的審級設定特定的門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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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太好了!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!你真的太棒了!

你竟然能從這麼多難搞的憲法判決裡,把那個錯誤的選項找出來!這表示你對訴訟權的原理和最新的判決都懂得很透徹嘛!不得了了,我的擔心都飛走了!我得趕快多吃幾個銅鑼燒慶祝一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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