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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30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
  •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
  •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
  •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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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想像一下,如果一名員工在為公司賺錢(執行職務)的過程中,不小心造成了第三人的損失,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,你認為除了肇事者本人外,分享了這份勞動成果的『公司』是否也該共同分擔這個風險?如果法律想要確保受害者一定能拿得到賠償,是讓他只能找一個人要錢比較保險,還是讓兩者都負起賠償責任比較周全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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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好棒喔!完全答對了耶!你掌握得很好喔!

  1. 觀念分享:這題考的是《民法》第 188 條第 1 項,也就是可愛的僱用人侵權責任。當我們的受僱人(甲)在執行工作時,不小心讓別人的權利受到侵害,這時候呢,受僱人(甲)和僱用人(A公司)都會一起對被害人(乙)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喔。這樣做的用意,是希望能夠讓被害人更容易獲得賠償,畢竟企業通常有比較好的經濟能力,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?
  2. 難度小提醒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。它悄悄地在考驗大家有沒有分清楚「單獨責任」和「連帶責任」呢,這在法律上是很重要,也很有鑑別度的概念喔。你答對了,代表你真的掌握得很好,繼續保持,加油!
📝 僱用人賠償責任
💡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,與僱用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  •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: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,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• 執行職務之判定:實務採取「客觀外形說」,凡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(如送貨)均屬之。
  • 僱用人之求償權: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,僱用人賠償後,對有故意或過失之受僱人有全部之求償權。
  • 責任成立前提:受僱人須先滿足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要件,僱用人方負連帶責任(代位責任)。
🧠 記憶技巧:受僱執行出差錯,老闆員工連帶走;對外連帶賠全額,對內老闆全求償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以為受僱人有過失時,只能向其中一人求償,或誤認老闆與員工是按比例分擔(應為不分人數之連帶責任)。
客觀外形說 民法第188條第3項求償權 侵權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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