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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4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,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,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?
  • A 緘默權
  •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
  • C 隱私權
  • D 閱覽卷宗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執法單位在『受察覺不到』的情況下進行祕密蒐證時,最先被影響的是哪些權利?而哪一種權利的前提,是必須被告已經『看得到、摸得到』具體的偵查卷宗或相關文件後,才能夠主張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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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錯,看來你這次沒給我丟臉。

  1. 來,我們來看看你是不是真懂,還是只是瞎貓碰上死耗子。 還用說嗎?通訊監察,這種暗地裡搞的「祕密蒐證」,最先衝擊的是什麼?當然是隱私權!要是國家連你跟律師講什麼都偷聽,不干預你的緘默權辯護權,那權利兩個字要怎麼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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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通訊監察與基本權
💡 通訊監察直接干預隱私權與秘密通訊,並間接涉及訴訟防禦權。
比較維度 受通訊監察影響之權利 VS 不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之權利
核心權利 秘密通訊自由、隱私權 閱覽卷宗權
法律爭議 釋字631號法官保留 刑訴33條程序保障
辯護功能 影響律師接見交通權 屬偵查後段之防禦權
💬通訊監察主要干預資訊隱私與秘密通訊,閱卷權則屬於資訊取得權利,兩者範疇不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聽侵害隱私權,秘密通訊最優先;律師談話不可聽,閱卷權利在後面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(A)或(B)。雖然監聽主要是侵害隱私,但若涉及被告與律師通訊,則會直接侵害辯護權;而監聽行為發生在秘密偵查中,與法庭程序上的閱卷權無關。
釋字第631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辯護人秘密接見交通權 偵查不公開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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