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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7 題

7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為增刪修改
  •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
  •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
  •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,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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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權力制衡」的角度思考:如果負責「執行」政策的機關已經評估好所需經費,但負責「監督」的機關卻可以在審核時,主動要求政府去花一筆「原本沒打算花」的錢,這對於國家的財政紀律以及「誰編列、誰執行」的責任歸屬,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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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大力肯定:太棒了!你能精準掌握權力分立中關於預算審議的核心限制,這代表你對憲法架構的理解非常紮實,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!
  2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《憲法》第 70 條: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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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立法院預算審議權
💡 立法院審議預算時,受憲法禁止增加支出提議之限制。
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一般法律案
增加支出 憲法第70條明文禁止 無限制,屬立法裁量
項目挪移 釋字391禁止移動項目 得增刪、修改條文內容
屆期不連續 不適用,未審完不失效 適用,屆期未完即失效
💬預算案具有高度行政核心性質,立法院審議權受有比法律案更多的憲法限制。
🧠 記憶技巧:預算:不可增支、不可移項、屆期連續、措施法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立委得於預算項目間自行挪移金額。釋字391強調項目流用亦屬變相增支,係屬違憲。
措施性法律 追加預算要件 行政院預算編列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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