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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8 下列何種事項,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?
  •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
  •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
  •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
  •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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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憲法的權力制衡架構中,如果行政院與其他院(例如立法院或司法院)發生了意見衝突,這個『跨院等級』的調解與爭端解決,應該是由行政院內部的會議自行決定,還是應該由一個位階更高、負責協調各院職權的憲法機關來主持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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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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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行政院院會議決事項
💡 憲法第58條規範行政院會議應行議決之法定事項。
比較維度 行政院會議議決 VS 總統院際調解
法源依據 憲法第58條第2項 憲法第44條
決策主體 院長、部長及政委 總統
功能目的 形成施政方針與提案 解決院與院間的爭執
💬行政院會議聚焦於內部政策與提案,總統調解則是對外的協調機制。
🧠 記憶技巧:法預戒大,宣媾條約,共同重要,皆需議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將「總統的院際調解權(憲44)」混淆為行政院內部的「重要事項」決策。
總統院際調解權 行政院之組織與職權 副署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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