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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9 題

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案件之判決,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?
  •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
  •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  •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
  • D 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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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憲法法庭處理的所有案件類型中,哪一種案件類型最涉及「個人職位存廢」的嚴厲處分,且其證據調查與事實對質的重要性最高,以至於法律必須強制規定必須讓雙方在法庭上公開辯論,而不能僅憑書面審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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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能準確辨別《憲法訴訟法》中的程序要求,代表你對言詞辯論的「原則」與「例外」掌握得十分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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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
💡 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應言詞辯論,但僅特定重大案件為法律強制。
比較維度 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VS 裁量言詞辯論案件
案件類型 總統彈劾、政黨解散 法規範、裁判憲法審查
法條文字 「應」本於言詞辯論 「得」不經言詞辯論
審理嚴謹度 最高(涉及憲政秩序) 中(兼顧審理效率)
💬僅高度政治敏感且影響重大的彈劾與解散案,具法律強制言詞辯論必要性。
🧠 記憶技巧:彈劾解散必言詞,其餘案件得逕判
⚠️ 常見陷阱:學生常誤以為所有判決皆必須經過言詞辯論,卻忽略憲訴法賦予大法官在多數案件中有不經言詞辯論的裁量權。
政黨解散案件程序 憲法法庭審理原則 裁判憲法審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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