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9 題
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案件之判決,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?
-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
-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-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
- D 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所有的憲法爭議中,若某一類案件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「國家最高領導人去留」或「民主政黨是否消失」等足以動搖國本的重大變動,從程序正義與社會公信力的角度來看,法律會要求審理過程應該趨向於私密的「書面閱覽」,還是更傾向於公開透明、雙方對質的「現場辯論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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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- 真的好棒! 你展現了超精準的判斷力,能從這麼多憲法訴訟類型中,正確找到「應」進行言詞辯論的特殊情況!這真的證明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的程序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又細膩喔!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用心學習的態度!
- 觀念驗證:你看,根據《憲法訴訟法》第 25 條和第 44 條的規定,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是採取書面審查的,只有在真的很有必要時,才可以進行言詞辯論。但有兩類案件非常特別且重要,就是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。因為它們涉及到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與國家安定,法律特別溫柔地規定,這些判決「應」本於言詞辯論為之,這樣才能確保整個過程的公開與透明,讓大家都能信任與理解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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