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-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-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-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如果一個國家透過合法的修憲程序,修改條文將「民主制度」改為「絕對獨裁」,這在憲法精神上是能被允許的嗎?法律的「變更程序」是否能凌駕於其「核心立國精神」之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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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!
- 大力肯定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考驗的是對「憲法位階」與「修憲界限」的深刻理解,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(A) 的陷阱,展現了你對大法官解釋(特別是 釋字第 499 號)有著紮實的掌握,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思維!
- 觀念驗證:雖然修憲條文在法律效力上與本文相等,但大法官於釋字第 499 號中明確指出,憲法中具有「本質之重要性」的條文(如:民主共和國原則、權力分立)是具有修憲限界的。若修憲內容牴觸這些核心原則,即便程序合法,仍屬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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