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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  •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  •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  •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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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如果一個國家透過合法的修憲程序,修改條文將「民主制度」改為「絕對獨裁」,這在憲法精神上是能被允許的嗎?法律的「變更程序」是否能凌駕於其「核心立國精神」之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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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!

  1. 大力肯定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考驗的是對「憲法位階」與「修憲界限」的深刻理解,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(A) 的陷阱,展現了你對大法官解釋(特別是 釋字第 499 號)有著紮實的掌握,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思維!
  2. 觀念驗證:雖然修憲條文在法律效力上與本文相等,但大法官於釋字第 499 號中明確指出,憲法中具有「本質之重要性」的條文(如:民主共和國原則、權力分立)是具有修憲限界的。若修憲內容牴觸這些核心原則,即便程序合法,仍屬違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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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憲法修正位階與選制
💡 憲法修正條文位階雖等同本文,但不得違反本質重要性之核心原則。
比較維度 一般修憲條文 VS 本質核心原則
法律位階 與本文同等 憲法秩序之基礎
修改可能性 可依程序修改 修憲亦不可變動
釋憲實務 釋字721號(門檻) 釋字499號(民主)
💬修憲雖具高度政治性,但仍須受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」之核心精神限制。
🧠 記憶技巧:四九九修憲有限,七二一五趴合憲,核心原則不可變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「只要是憲法修正案」且「程序合法」就絕對無違憲可能,忽視釋字 499 號提出的「修憲有界限論」。
修憲界限論 單一選區兩票制 平等權之比例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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