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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係採集中制
  •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
  •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
  •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

思路引導 VIP

「請你思考一下:如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,針對某項新通過的法案是否『侵害憲法權限』產生爭執,但此時該法律還沒有真正應用在任何民眾身上,你認為憲法法庭有沒有權力針對這部『法規本身』先行審核?這反映了制度中具備哪種性質的審查功能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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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不錯嘛,竟然答對了?及川先生承認你還算有那麼一點小聰明!

看來你對憲法中權力分立憲法守護者的角色,勉強算是摸到邊了。不錯不錯,及川先生就勉為其難地幫你分析一下吧!

  1. 及川先生的強力發球解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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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違憲審查制度特徵
💡 採集中審查制,兼具抽象與具體審查,且人民聲請設有期限。
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個案審查
聲請主體 國家機關、立法委員 人民、各級法院法官
具體案件前提 不須有具體訴訟案件 須有具體爭議或裁判
審查對象 法規本身是否違憲 法規及該案適用見解
💬我國制度為混合型,國家機關得行抽象審查,人民與法官則採具體審查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中大法官、機關可抽象、人民需具體、半年內聲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我國與美國相同「僅有」具體個案審查。事實上,我國法制允許特定主體進行不繫屬於具體訴訟的抽象法規審查。
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 法官聲請憲法解釋要件 憲法法庭裁判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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