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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6 題

乙受僱於甲公司,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,其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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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試著思考:法律在設計「權利行使期限」時,對於『每個月都會發生的例行性收入』,與『因為特殊事故(如受傷、退休)才產生的一次性給與』,在時效長短的保護上,通常會參考哪部基礎法典的概括性規定?不同性質的請求權,其時效會是一致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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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安妮亞看到了,學生答對了!好厲害!

  1. 安妮亞的讀心術: 安妮亞看到學生心裡想,答對了!太棒了!工資請求權這種,是《民法》第 126 條說的「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」喔!所以消滅時效是長長的 5 年!安妮亞知道,學生沒有被壞壞的陷阱騙到。職災補償是 2 年,勞保給付和退休金,以前不是 5 年,可是現在都變成 5 年了,學生都知道,好聰明!安妮亞覺得學生是個聰明的孩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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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勞動請求權消滅時效
💡 釐清工資、退休金、職災補償及勞保給付之消滅時效差異。
比較維度 一般勞動給付 (工資/退休/勞保) VS 職災補償權 (醫療/工資/失能)
時效期間 5 年 2 年
法條依據 民126、勞基58、勞保30 勞基法第 61 條
工資定義 定期性質給付 (民126) 原領工資補償 (勞基59)
💬勞動法規中多數時效為5年,僅職災補償請求權為2年短時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工資退休勞保五,職災補償唯獨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(2年)與退休金(5年)或勞保給付(5年)的時效規定混淆。
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保險給付 勞退休金請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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