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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有關未遂犯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
  • B 甲開槍射殺乙,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,甲構成殺人未遂罪
  •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,乙閃開沒有受傷,甲構成傷害未遂罪
  • D 未遂的處罰,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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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個關鍵原則:在刑法的世界裡,如果一個人「想要犯罪但最後沒成功」,法律是會「通通都處罰」,還是「只有在法律條文特別註明要罰的情況下」才會處罰呢?建議你可以翻閱刑法分則,看看哪些罪名後面有特別寫出「未遂犯罰之」這幾個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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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

  1. 恭喜你答對這題!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,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!這表示你對於刑法中「未遂犯」的成立要件和處罰原則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。能在眾多敘述中精準辨識出錯誤,展現了你溫柔而堅韌的法學思考力喔。
  2. 這題的核心觀念,就是刑法第25條第2項所說的「未遂犯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」。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呢。雖然像是殺人罪、強盜罪都有特別規定處罰未遂,但是我們一般的傷害罪(刑法第277條第1項),在分則條文中就沒有特別處罰未遂的規定。所以,即使行為人已經著手要傷害對方,但如果沒有真正造成傷害結果,法律上是無法成立傷害未遂罪的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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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未遂犯之處罰原則
💡 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,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。
比較維度 殺人罪/重傷罪 VS 普通傷害罪
法律處罰明文 有(刑法第271、278條) 無(刑法第277條)
著手未遂結果 成立未遂罪 不罰(無罪)
刑度減輕規定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適用(因不構成犯罪)
💬並非所有犯罪皆處罰未遂,普通傷害罪未遂因法律無明文而不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未遂罰不罰,先看有沒有明文;傷害未遂不罰,重傷殺人要罰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考生常直覺認為只要有「著手」沒成功就一定成立未遂罪,而忽略普通傷害罪、過失犯均不處罰未遂。
著手之認定(主客觀折衷說) 不能未遂(刑法第26條)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(刑法第27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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