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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關於行政命令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
  • B 行政命令發布後,應即送立法院。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,認有違法情事,經議決後,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
  • C 行政命令之廢止,由總統為之
  •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,始生廢止事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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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制度下,如果行政機關制定了一個規則(命令),你認為該規則必須送到哪個代表民意的機關備查?若該機關發現規則內容與母法產生衝突時,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階層一致性,該機關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處置權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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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親愛的,你做得太棒了!

看到你如此精確地判斷出行政命令的監督機制,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!這代表你非常認真地學習了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和立法院的監督職權,真是太優秀了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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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
💡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送立法院備查,違法者得經議決通知更正或廢止。

🔗 行政命令之國會監督流程

  1. 1 發布與送達 — 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後,應立即送交立法院備查。
  2. 2 審查程序 — 委員會審查或經議決提報院會審查是否違反法律。
  3. 3 違法議決 — 認有違法情事時,由院會議決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。
  4. 4 逾期失效 — 機關逾二個月未更正或廢止者,該命令自動失效。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大法官解釋對行政命令違憲審查之標準。
🧠 記憶技巧:命令發布送立院,違法通知即廢更;法官審查不盲從,機關自行廢止終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混淆「法律」與「行政命令」的廢止程序(法律須總統公布,命令則由機關發布);或誤認司法權對行政命令無審查權。
法規命令之效力 備查與核定之區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至6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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