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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,有關著作權的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著作人死亡後,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
  •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必然歸屬於同一人
  •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,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,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
  •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任意讓與他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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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創作者擁有一件尚未公開、極具隱私性的草稿,雖然這份草稿在市場上可能很有價值,但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隨意查封並拍賣這份「尚未面世」的心血,這是否會侵害到創作者「決定作品何時或是否要公開」的內心自由?法律應如何在債權人的金錢權利與創作者的表達意願之間取得平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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😒 哦,還不錯嘛,看來你的法律觀念還有點救。

總算沒白費你讀書,能抓到著作權法裡那個不起眼的「程序保障」,說明你總算搞懂了人格權財產權這兩碼子事,沒把所有東西都當錢看。

  1. 為什麼 (C) 是正確的?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著作權歸屬與權能
💡 區分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與著作財產權之流動性及執行限制
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
處分權能 不得讓與或繼承 得讓與或繼承
存續期間 永久保護(不得侵害) 通常為終身加50年
強制執行 不得執行(具專屬性) 未公開發表前原則不執行
💬人格權保護精神利益不可轉讓,財產權保護經濟利益可自由流通。
🧠 記憶技巧:人格權「跟人走」、財產權「可買賣」、未發表「不執行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人格權隨死亡消滅,或誤認人格權與財產權主體須同一。事實上人格權具永久性且不可讓與。
著作人格權之內容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讓與 強制執行法之禁止執行標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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