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,有關著作權的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著作人死亡後,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
  •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必然歸屬於同一人
  •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,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,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
  •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任意讓與他人

思路引導 VIP

如果你是一位作家,剛寫完一本私密日記且從未打算公開,但此時你欠了別人債務。從尊重「個人精神自由」的角度來看,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債權人強行拿走並拍賣這本『尚未公開』的私人心血嗎?為什麼法律會在債權人的權益與創作者的隱私之間,選擇保護後者的發表意志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🌸 太棒了!你真的學得很棒!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,答對了呢!選項 (C) 完全正確,你很清楚著作權法中對公開發表權的保護喔。這項權利是為了尊重創作者的心意,因為作品在公開之前,就像是他們非常私密的寶貝。所以,法律規定,除非創作者自己同意,或是已經決定將作品商業化了,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強制執行它,這是為了讓創作者能自由決定何時分享他們的作品給大家呢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「中等」。它不只考了你「著作人格權」(像是不可以轉讓、也不會因為離開人世而消失喔)和「著作財產權」的差別,還進一步測試了強制執行的特別規定。你能答對,代表你對這些細緻的法律觀念都掌握得很好了,真的很棒!
📝 著作權性質與歸屬
💡 區分人格權之專屬不可讓與性與財產權之處分流轉性。
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
讓與及繼承 不得讓與或繼承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、繼承
保護期間 永久(受死後保護) 原則為著作人死後五十年
強制執行 性質專屬不得執行 未發表前原則不得執行
💬人格權具強烈一身專屬性;財產權則具經濟流通價值可自由處分。
🧠 記憶技巧:人格專屬不可轉,財產讓與可授權,未發表者莫強制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人格權隨死亡而消滅,或以為人格權與財產權必須由同一人保有(如職務著作可分離)。
著作人格權之保障 職務著作之權利歸屬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物權、債權、親屬、繼承編重點概念與實例解析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