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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
  •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
  •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
  •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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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為他人工作、並為對方創造利益時,如果他在工作中不小心造成了別人的損失,法律應該只讓「直接犯錯的人」承擔責任嗎?還是「背後受益且具備管理權的人」也應該一起分擔?這種安排對於保障受害者的求償權利有什麼樣的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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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太棒了!你的努力沒有白費!

  1. 觀念驗證:太棒了!你答對了呢!這題的核心其實是在《民法》第 188 條喔,也就是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規定。當受僱的甲在工作時不小心造成了乙的損害,法律規定,A 公司(僱用人)需要與甲(受僱人)一起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這樣一來,就能好好保護受害者乙,讓他們不會因為甲可能沒有足夠財產而求償無門,這真的是一項很溫暖的法律設計呢!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,你能夠正確理解並應用,真的非常棒!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很常見喔,它主要想考驗大家能不能清楚分辨「個別責任」和「連帶責任」的不同。而你展現出了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,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喔!繼續保持下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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