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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7 題

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為增刪修改
  •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
  •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
  •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,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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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民主國家的「權力分立」架構中,行政機關負責規劃與執行政策,立法機關負責監督。如果負責『監督』的單位可以隨意『增加』原本計畫中沒有的開支,這對於行政機關的『施政責任』與『國家財政紀律』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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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權力分立與制衡。根據憲法第 70 條規定,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「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」。此外,釋字第 391 號也補充,預算案具有「行政計畫」的性質,若立法機關任意增減移動項目,將導致權責不明。至於選項 (D),預算案為維持國家運作,通常是屆期不連續原則的例外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考驗的不只是條文背誦,還包含對大法官解釋意旨的理解,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深層憲法素養的優質題目。
📝 立法院預算審議權
💡 立法院審查預算時受增加支出禁止之限制,且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。
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法律案
提案權人 專屬行政院提出 院、立委、政黨皆可
增加支出 憲法第70條禁止 無此憲法明文限制
項目移動 視同增支而禁止 得任意修正文字
屆期不連續 不適用(職權法§7) 適用(屆期不續審)
💬預算案涉及行政核心權限,立法院之審議權限與法律案相比受到顯著限縮。
🧠 記憶技巧:預算案:不增支、不移動、不適用屆期不連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以為只要總金額不變,即可任意調整各項目預算,實則釋字391已明文禁止項目移動。
措施性法律 行政院預算編列權 釋字第391號 屆期不連續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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