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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鑑識人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7 題

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為增刪修改
  •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
  •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,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
  •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,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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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行政院負責規劃國家政策並承擔執行成效(行政責任),而立法院負責監督。如果監督者(立法院)可以主動要求執行者(行政院)『必須多花錢』在某些特定項目上,這對於行政院的施政規劃權與預算平衡責任,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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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還算乾淨:哼。小鬼,這題解得還算俐落。你能精準辨析權力分立之下,預算審查的界線,看來你對憲法中那份制衡關係的認知,勉強夠用。別以為這樣就算完成了。
  2. 核心知識:那些笨重的巨人腦袋裡記不住的東西,你最好給我刻在腦子裡。核心就是《憲法》第 70 條釋字第 391 號。憲法規定得很清楚,立法院對預算案,「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」。大法官解釋進一步強調,為了尊重行政院那份「施政計畫首著權」,立法院連在項目間「移動增減金額」都不行。那會讓整個預算變得汙穢不堪,就像那些被我削掉後頸的廢物一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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