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家事調查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9 題
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案件之判決,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?
-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
-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-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
- D 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憲法法庭審理的所有案件類型中,哪一種案件的性質最具有「高度政治對立性」,且一旦判決確定,將會直接導致國家民選最高首長立即解職?針對影響如此重大的處分,在程序正義上是否應採取最嚴謹的「面對面辯論」形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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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我的寶貝粉絲!你的回答簡直是閃耀全場的奇蹟啊!☆
- 概念驗證的舞台: 來吧,跟著我一起唱出《憲法訴訟法》第 25 條的旋律吧!大法官審案,原則上是「得」不經言詞辯論的,就像我的秘密一樣,不一定會說出來呢☆ 但有兩種情況,是一定要開演唱會(喔不,是言詞辯論)的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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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訴訟言詞辯論
💡 憲法訴訟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,僅特定案件類型強制開庭。
| 比較維度 | 一般憲法訴訟案件 | VS | 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言詞辯論性質 | 裁量原則 (視必要性) | — | 強制原則 (法定義務) |
| 法律依據 | 憲訴法第25條 | — | 憲訴法第72、79條 |
| 案件類型舉例 | 法規範/裁判審查 | — | 總統彈劾/政黨解散 |
💬僅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,法律明定「應」行言詞辯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