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-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-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-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國家透過合法的修憲程序,通過了一條『永久廢除選舉,改為世襲制』的條文,僅僅因為它完成了『修憲程序』,這條條文在法理上就能被視為正當且不牴觸憲法精神嗎?修憲權是否真的毫無界限?
憲法增修條文位階與審查
💡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等同本文,但不得違反憲法核心本質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本文 | VS | 憲法增修條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規範位階 | 國家最高規範 | — | 與本文位階相同 |
| 違憲審查 | 審查其他法律之基準 | — | 受「核心本質」限制 |
| 釋字依據 | 憲法第171條 | — | 釋字第499號 |
💬增修條文位階雖與本文相等,但修憲者仍不得變更憲法之基本本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