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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  •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  •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  •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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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國家透過合法的修憲程序,通過了一條『永久廢除選舉,改為世襲制』的條文,僅僅因為它完成了『修憲程序』,這條條文在法理上就能被視為正當且不牴觸憲法精神嗎?修憲權是否真的毫無界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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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法律位階的陷阱!這代表你對憲法的「實質合法性」有深入的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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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與審查
💡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等同本文,但不得違反憲法核心本質。
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 VS 憲法增修條文
法規範位階 國家最高規範 與本文位階相同
違憲審查 審查其他法律之基準 受「核心本質」限制
釋字依據 憲法第171條 釋字第499號
💬增修條文位階雖與本文相等,但修憲者仍不得變更憲法之基本本質。
🧠 記憶技巧:修憲有界限(499),五趴不違憲(721),平等非絕對,穩定排第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只要經過合法修憲程序,任何修正條文內容皆絕對合憲且無法審查。
修憲權之界限 釋字第499號 釋字第721號 比例代表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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